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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龙民西初字第01273号

王彦平诉肖瑞龙修理合同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肖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龙民西初字第01273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

委托代理人:史艳波,朝阳龙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某某,男,汉族,个体运输户,其它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肖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新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吕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