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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辖终字第886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浙江三雄麒鞋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三雄麒鞋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辖终字第8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三雄麒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永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季光武。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明珠城101-1、101-2、101-3、201-1号。

负责人:金江桂。

上诉人浙江三雄麒鞋业有限公司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5)温龙商辖初字第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坐落在杭州市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争议由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所在地为温州市龙湾区,故龙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莉萍

审判员  李莉红

审判员  钱晓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吴洋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