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224号原告闵利焕,女,出生于1989年2月15日。被告温志洋,男,出生于1971年4月2日。被告冯丽梅,女,出生于1969年10月7日。本院在审理闵利焕诉温志祥、冯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朱秀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