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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224号

闵利焕与温志祥、冯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闵利焕,温志洋,冯丽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224号原告闵利焕,女,出生于1989年2月15日。被告温志洋,男,出生于1971年4月2日。被告冯丽梅,女,出生于1969年10月7日。本院在审理闵利焕诉温志祥、冯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朱秀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