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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少民终字第00130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少民终字第001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系王某甲母亲。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系王某甲父亲。

上诉人王某甲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5)中少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以请求改判增加抚养费至900元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甲又以同意按照原判执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行为,且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王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某甲负担,余50元退回王某甲本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元丹措

审判员  马轶强

审判员  陈 贵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喇雅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