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7317号原告王新付,男,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东升,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王新付与被告王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李珍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新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东升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王东升于2012年11月20日向原告王新付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一年归还,并由被告王东升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王新付收执。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要求延期一年后偿还,并在借条上注明“顺延一年”。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能还款。为此,请求判令:被告王东升偿还原告王新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王东升未作答辩。原告王新付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基本身份情况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借条一份,以此证明被告王东升于2012年11月20日向原告王新付借款人民币50000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王东升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的事实相关联,符合证据采信条件,其证据效力依法予以确认。经庭审审查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王东升于2012年11月20日向原告王新付借款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于当日出具一张借条交由原告收执。借条内容:“借条今向王新付借人民币伍万元正一年归还顺延一年借款王东升2012年11月20日”。借款后至今被告未能偿还。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设立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经原告催讨,被告王东升未能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约定借款期限为二年,视为定期无息借贷。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东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新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4元,减半收取562元,由被告王东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珍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杰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即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