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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8301号

周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魏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8301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王继梅,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魏某某起诉。

审 判 长  陈清平

人民陪审员  杜 姜

人民陪审员  张春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易雨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