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8301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王继梅,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魏某某起诉。
审 判 长 陈清平
人民陪审员 杜 姜
人民陪审员 张春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易雨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