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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民初字第2913号

宋均利与张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2913号原告宋某。被告张某。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子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