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2913号原告宋某。被告张某。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子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