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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大民初字第00254号

原告魏xx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魏xx,翟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大民初字第00254号原告魏xx。被告翟xx。上述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永阁负担。

审判员  王春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