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大民初字第00254号原告魏xx。被告翟xx。上述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永阁负担。
审判员 王春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