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特15号申请人曲宗跃,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曲宗莲,女,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曲宗跃、曲宗莲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曲宗跃、曲宗莲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6年1月5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曲文绪名下,坐落于莱州市沙河镇大曲家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沙河镇字第0077**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用(04)第100260241号】,由甲方曲宗跃继承,归甲方曲宗跃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曲曙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綦俊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