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3357号原告刘忠文,男,1948年3月18日出生,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达兰太,男,55岁,蒙古族,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文诉被告达兰太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要求对被告达兰太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忠文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忠文负担。
审 判 长 徐洪生
审 判 员 陈永梅
代理
审判员 孙 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俊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