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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3357号

刘忠文与达兰太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忠文,达兰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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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3357号原告刘忠文,男,1948年3月18日出生,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达兰太,男,55岁,蒙古族,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文诉被告达兰太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要求对被告达兰太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忠文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忠文负担。

审 判 长  徐洪生

审 判 员  陈永梅

代理

审判员  孙 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俊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