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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二初字第00881-1号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新银支行与马鞍山市宏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润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新银支行,马鞍山市宏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润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长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委龙,方文才,骆克兰,张梅,尹元梅,夏师军,丁雪芹,骆克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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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881-1号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新银支行,住所地安徽省

负责人:尚敏,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萍,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益民,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宏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尹元梅,该公司经理。

被告:马鞍山市润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汤德凤,该公司经理。

被告:马鞍山���长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委龙,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委龙。

被告:方文才,男,195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骆克兰,女,195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张梅,女,195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尹元梅,

被告:夏师军,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丁雪芹,女,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夏师军、丁雪芹共同

委托代理人:孙宁,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师军、丁雪芹

委托代理人:陶玉婷,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克红,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新银支行��马鞍山市宏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润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长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委龙、方文才、骆克兰、张梅、尹元梅、夏师军、丁雪芹、骆克红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新银支行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新银支行申请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新银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189,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189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新银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罗美娟

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

人民陪审员  宁伦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邢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