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2374号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伟强,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建林,男,汉族。被告林凤辉,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林凤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6年0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凤辉的起诉系正当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周健成
人民陪审员 彭建中
人民陪审员 刘建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虢江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