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中民终字第8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庆阳宇景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兰州路秦霸岭二队居民小区**号。法定代表人王锐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晨,男,汉族,1968年9月20日出生,庆阳宇景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东仓巷108号。负责人毛志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林,男,汉族,1979年1月5日出生,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法务,住甘肃省兰州市。上诉人庆阳宇景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邦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2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宇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晨、被上诉人安邦公司负责人毛志鑫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9月26日安邦公司与宇景公司签订《安邦保险门头广告牌制作安装合同书》,约定:安邦公司委托宇景公司承做安邦公司门牌安装工程。工程总造价6965元,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5日内安邦公司支付工程款6965元。宇景公司无条件为安邦公司提供维修事宜,免费保修1年。合同签订后,双方按合同履行了各自义务。2014年4月21日,安邦公司所有的由宇景公司负责安装的广告牌被风吹落,造成一楼停放的甘MK54**马自达汽车、陕A019**号CRV汽车损坏,两车维修费共计8000元,同时损坏一楼商铺的广告牌。事故发生后,安邦公司与宇景公司进行协商未果,安邦公司为了避免损失扩大,对上述损失进行了赔偿。赔偿后安邦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宇景公司赔偿广告牌坠落造成的财产损失19965元。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安邦公司与宇景公司签订的《安邦保险门头广告牌制作安装合同书》,确定了安邦公司与宇景公司具有广告牌制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安邦公司作为广告牌的所有人已对广告牌坠落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宇景公司作为广告牌的制作人,应对广告牌的质量及安装负责,广告牌保修期间,发生坠落造成财产损失应由宇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宇景公司辩解坠落的广告牌不是其制作,是安邦公司第二次单方修改安装的,但宇景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现场勘查,定做合同中的定做样本与坠落的广告牌一致,坠落的广告牌为宇景公司制作,宇景公司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安邦公司对车辆损失的赔偿证据充分,应予确认。一楼商铺的广告牌修复费用,未提交正规发票,参照现行市场行情,确认为2000元较为适宜。安邦公司请求赔偿坠落广告牌的损失,因坠落广告牌修复后还有使用价值,酌情赔偿2000元。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庆阳宇景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12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庆阳宇景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宇景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其公司负责安装的广告牌所有权为安邦公司,安邦公司的广告牌砸坏了他人车辆和铺面,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安邦公司赔偿。另外其公司制做的广告牌与坠落广告牌不同,坠落广告牌是安邦公司单方修改安装的,其公司制作的广告牌因故未安装,请求驳回安邦公司的诉讼请求。安邦公司答辩称:其公司所有的由宇景公司负责安装的广告牌因安装固定不牢固被风吹落,广告牌损坏一楼停放车辆,及商铺的广告牌,该事实清楚,有双方广告牌定做合同、广告牌坠落后现场拍照、损坏车辆维修费发票及一审法院现场勘查记录等证实,宇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安邦保险门头广告牌制作安装合同书》、照片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二审予以确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坠落广告牌是否为宇景公司制作;安邦公司的损失赔偿请求能否成立。关于坠落广告牌是否为宇景公司制作的问题,一审中,安邦公司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安邦保险门头广告牌制作安装合同书》,同时提交了盖有宇景公司印章的广告牌制作样本,经一审法院现场勘查,坠落广告牌制作式样及内容与盖有宇景公司印章的广告牌制作样本完全一致,因此,宇景公司上诉称坠落广告牌非其公司制作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安邦公司的损失赔偿请求能否成立的问题,安邦公司提交了损坏车辆维修费用税务发票,对此应予支持;对安邦公司请求赔偿损坏一楼店面广告牌的维修费用5000元,赔偿安邦公司广告牌本身损坏价值6965元,因安邦公司提交的一楼店面广告牌的维修费用票据非正式发票,坠落广告牌修复后还有使用价值,一审法院酌情按照市场行情判处合法。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清楚,判处适当。庆阳宇景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庆阳宇景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责逆
审 判 员 郭立品
代理
审判员 赵会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