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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920号

谢军与汪功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军,汪功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920号原告谢军,居民。被告汪功尧,成年人,居民,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环城路青龙画苑小区2单元3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军与被告汪功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军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军负担。

审判员  高发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骆孝宝附: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