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1952号
原告:王冬兰,女,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
委托代理人:苗军,界首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德超,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
被告:界首市光武镇苗桥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卢国业,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冬兰与被告王德超、界首市光武镇苗桥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冬兰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冬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冬兰负担。
审判员 李聚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