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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第01952号

王冬兰与王德超、界首市光武镇苗桥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王冬兰,王德超,界首市光武镇苗桥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1952号

原告:王冬兰,女,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

委托代理人:苗军,界首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德超,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

被告:界首市光武镇苗桥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卢国业,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冬兰与被告王德超、界首市光武镇苗桥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冬兰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冬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冬兰负担。

审判员  李聚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