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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财保3号

张祖高与秦起友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武汉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祖高,秦起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财保3号申请人张祖高。被申请人秦起友。

申请人张祖高因与被申请人秦起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秦起友银行存款1350元,申请人张祖高已提供诉前保全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祖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秦起友银行存款135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