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财保3号申请人张祖高。被申请人秦起友。
申请人张祖高因与被申请人秦起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秦起友银行存款1350元,申请人张祖高已提供诉前保全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祖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秦起友银行存款135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