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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即执字第1225号

王攀峰与青岛惠贸涂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攀峰,青岛惠贸涂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即执字第1225号申请执行人王攀峰。被执行人青岛惠贸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青威路668号。法定代表人张兆英,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攀峰与被执行人青岛惠贸涂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600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即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瑞亮

审 判 员  于周旭

人民陪审员  宋 晨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常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