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思民初字第17184号

蔡荣臻与谢嘉晟、宋秀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当事人
蔡荣臻,谢嘉晟,宋秀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7184号原告蔡荣臻,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卢少敦、马忠文,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嘉晟,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宋秀春,女,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受理原告蔡荣臻与被告谢嘉晟、宋秀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后,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荣臻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蔡荣臻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 记员 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