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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912号

张来生申请执行徐生亮、王艳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912号申请执行人张来生,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被执行人徐升亮,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被执行人王艳琴,女,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职业同上,系徐升亮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杭民初字第16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艳琴在杭锦后旗陕坝镇富锦家园有住房一套(合同编号:2013-0005606),房屋登记所有人为王艳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艳琴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富锦家园5号楼2单元301室住房一套(合同编号:2013-0005606,产权人王艳琴)。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居住、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被查封的财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全华

审判员  陈 龙

审判员  何素尧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索梦礼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