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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475号

上海诚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万建新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4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诚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国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建新。

上诉人上海诚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锦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4年7月12日,诚锦公司向万建新出具收据一份,记载交款单位为万建新,金额为300元,收款事由为保安服装押金。2014年7月13日,万建新经诚锦公司安排至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湾100弄小区担任保安,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诚锦公司向万建新提供胸牌一份,其中记载工作单位为上海诚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湾管理处。万建新在诚锦公司正常出勤至2014年10月25日。同日18时20分,万建新与案外人唐xx发生交通事故,万建新受伤住院治疗。2015年8月27日,万建新与唐xx达成民事调解。2014年10月26日起,万建新未再出勤。诚锦公司正常支付万建新工资至2014年12月。万建新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于2014年7月13日至2015年5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并获得支持。诚锦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原审认为,万建新经诚锦公司安排从事保安工作,接受诚锦公司用工管理,其提供的劳动属于诚锦公司业务组成部分,诚锦公司正常支付万建新劳动报酬,双方所建立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现诚锦公司抗辩双方系帮工关系,不予采信。原审法院遂判决确认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7月13日至2015年5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诚锦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否认与万建新存在劳动关系;万建新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诚锦公司否认与万建新存在劳动关系,但既未举证证明该公司的主张,亦无法推翻万建新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证明力。在此情况下,诚锦公司的上诉主张,本院无法采信;相应的上诉请求,本院亦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上海诚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 卫

审判员 孙少君

审判员 金绍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奇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