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159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睿信财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杰。委托代理人邓育英,女,被执行人谭伟明,男,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睿信财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伟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74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为:
一、被告谭伟明拖欠本金人民币180000元,利息人民币2250元,本调解书生效之次日被告谭伟明向原告深圳睿信财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清偿全部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82250元;
二、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8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自2015年3月10日计算至2015年7月16日止;
三、被告谭伟明未按上述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部款项,原告深圳睿信财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车牌号为粤J×××××机动车),并就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2042元由被告负担。因谭伟明逾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6日委托执行,本院于2015年09月10日立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4292元,但至今仍未履行。同时被执行人应支付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8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从2015年3月10日起暂计至2015年9月16日的利息为21280元给申请人。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2664元。合计共208236元。本案在执行阶段,本院于2015年09月17日以(2015)江开法执字第1590-1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谭伟明名下的【(车牌号为粤J×××××小型轿车)、查封被执行人谭伟明名座落于开平市长沙区三江大道海伦堡17号楼47座4号房,(他项权利人为: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抵押)、座落于开平市长沙区三江大道海伦堡17号楼47座6号房,(他项权利人为: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最高额抵押)】;以上查封财物本院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经查银信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谭伟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谭伟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举证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15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邝海蔚
代理
审判员 梁丽冰
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林永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