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25号
原告:孟辉,男,汉族,1991年9月2日生,农民,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李云艳,女,汉族,1980年6月18日生,居民,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
负责人:王功臣,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辉与被告李云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辉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永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朱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