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461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毕崇强,文登大水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
二○一六年一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邢金晓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雅梅 来源:
林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461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毕崇强,文登大水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
二○一六年一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邢金晓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雅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