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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461号

林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林某,肖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461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毕崇强,文登大水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

二○一六年一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邢金晓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雅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