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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4163号

马文兴与苗新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20-11-05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马文兴;苗新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4163号

原告:马文兴,男,194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苗新领,男,汉族,居民,现住菏泽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兴与被告苗新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文兴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文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5元,减半收取752元,由原告马文兴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卢康萍

审 判 员  袁宝进

人民陪审员  肖 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田 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