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4163号
原告:马文兴,男,194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苗新领,男,汉族,居民,现住菏泽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兴与被告苗新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文兴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文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5元,减半收取752元,由原告马文兴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卢康萍
审 判 员 袁宝进
人民陪审员 肖 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田 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