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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5032号

曹国锋与姚佳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曹国锋,姚佳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5032号

原告:曹国锋,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代理人:许从才,庐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姚佳佳,女,199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庐江县。

法定代理人:姚照兵,农民,系姚佳佳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国锋与被告姚佳佳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曹国锋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国锋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国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国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许巧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云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