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5032号
原告:曹国锋,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代理人:许从才,庐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姚佳佳,女,199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庐江县。
法定代理人:姚照兵,农民,系姚佳佳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国锋与被告姚佳佳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曹国锋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国锋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国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国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许巧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云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