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339号申请执行人赖逢泉,男,1946年5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丘河林,福建省长汀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黄桂火,女,195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逢泉与被执行人黄桂火(2015)汀民初字第173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1050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23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廖洪火
审 判 员 刘睿智
审 判 员 李国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记员 陈海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