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917号申请执行人阚积成。被执行人张则成。被执行人杨希生。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阚积成与被执行人张则成、杨希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希生在位于兰山办事处南道居委建有厂房一处,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处厂房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希生位于兰山办事处南道居委的厂房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艾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德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