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初字第01967号原告高邮市兆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高邮镇武安路碧玉民居小区内。法定代表人谢兆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长干,经理。被告蒋长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邮市兆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蒋长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邮市兆丰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长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邮市兆丰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邮市兆丰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龙启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