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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民初115号

陈绍修谭先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绍修,谭先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3民初115号原告陈绍修。被告谭先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绍修与被告谭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绍修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绍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61.6元,减半收取1330.8元,由原告陈绍修承担。

审 判 员  段文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罗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