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3民初115号原告陈绍修。被告谭先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绍修与被告谭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绍修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绍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61.6元,减半收取1330.8元,由原告陈绍修承担。
审 判 员 段文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罗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