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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658-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与甘培德、刘艳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甘培德,刘艳花,陆有涛,甘雪梅,陆有强,韦艳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65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住所地:武鸣县。

法定代表人:曹以钦。被执行人甘培德。被执行人刘艳花。被执行人陆有涛。被执行人甘雪梅。被执行人陆有强。被执行人韦艳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甘培德、刘艳花、陆有涛、甘雪梅、陆有强、韦艳艳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8828.88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12947.39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甘培德、刘艳花负担案件受理费336元;负担执行费337.47元)。但被执行人甘培德、刘艳花、陆有涛、甘雪梅、陆有强、韦艳艳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韦艳艳在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甘圩信用社(账号:19×××87)的存款25480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甘雪梅在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甘圩信用社(账号:19×××63)的存款99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光兴

审判员  黄明才

审判员  杨 庆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莫淑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