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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安民初字第263号

张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安民初字第263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66年7月19日生,农民,现住大安市。

被告:于某某,男,汉族,1966年1月12日生,农民,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多广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鑫程速录员  梁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