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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执字第622号

李金焕与吴松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金焕,吴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622号申请执行人李金焕,女,生于1960年1月18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吴松,男,生于1984年8月26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李金焕申请执行吴松为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2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少庭

审判员  刘 剑

审判员  杨虎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董新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