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622号申请执行人李金焕,女,生于1960年1月18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吴松,男,生于1984年8月26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李金焕申请执行吴松为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2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少庭
审判员 刘 剑
审判员 杨虎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董新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