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1084号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彪。被告马云瑞。被告马运动。被告赵国锐。被告徐宪卫。被告马丽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云瑞、马运动、赵国锐、徐宪卫、马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云瑞、马运动、赵国锐、徐宪卫、马丽娜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家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孙文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