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7刑更2号罪犯余志强,男,傈僳族,1986年8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贡山县。现在丽江监狱服刑。云南省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2013)贡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余志强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加工、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交纳】(刑期自2013年5月8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余志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5月至2015年8月,获记监狱表扬5次。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余志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罪犯余志强系主犯、数罪并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志强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廷江
审判员 王忠玉
审判员 陈 旭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