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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837号

孙XX诉贾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837号原告孙某某,住齐齐哈尔市。被告贾某某,住齐齐哈尔市。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某某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0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5月8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于2014年10月11日到建华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审理依法作出(2014)建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原告在起诉离婚之前,就搬到父母家中居住,无法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无存款、外债、债权。原告向法院提供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2014)建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贾某某未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原告提供证据经过质证,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5月8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建华区人民法院第二次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夫妻关系没有得到应有的改善,夫妻感情逐渐恶化,原告此次要求离婚,其离婚意见可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自愿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马丽丽

人民陪审员  周 晶

人民陪审员  张锐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