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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579号

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堰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王某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57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堰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王某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清风

审判员  单明山

审判员  赵 钦二0一六年元月五日

书记员  杜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