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1310-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升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陈秋菊。被执行人肖荷香。上述申请人湖南升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秋菊、肖荷香典当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秋菊名下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xxx号新南城商务中心地下室栋-xxxx、-xxxx、-xxxx号商业地产,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秋菊名下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xxx号新南城商务中心地下室栋-xxxx、-xxxx、-xxxx号商业地产予以拍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辉跃
审 判 员 张 红
审 判 员 周洪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黎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