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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1310-1号

湖南升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陈秋菊肖荷香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5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升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陈秋菊,肖荷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1310-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升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陈秋菊。被执行人肖荷香。上述申请人湖南升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秋菊、肖荷香典当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秋菊名下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xxx号新南城商务中心地下室栋-xxxx、-xxxx、-xxxx号商业地产,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秋菊名下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xxx号新南城商务中心地下室栋-xxxx、-xxxx、-xxxx号商业地产予以拍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辉跃

审 判 员  张 红

审 判 员  周洪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黎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