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9218号原告龙岩市新罗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区公安分局大楼。法定代表人张树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丽仙,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龙岩市荣顺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288号(烟草大厦)。法定代表人陈雪卿,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新罗保安服务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龙岩市荣顺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市新罗保安服务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岩市新罗保安服务公司以与被告福建省龙岩市荣顺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新罗保安服务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为575元,由原告龙岩市新罗保安服务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 海 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重苑(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