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白万红,女,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康佩民,男,196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88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康佩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支付人民币102,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434.50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康佩民名下的上海市闵行区万源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焕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 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