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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执恢15号

白万红与康佩民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21-09-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白万红;康佩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白万红,女,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康佩民,男,196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88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康佩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支付人民币102,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434.50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康佩民名下的上海市闵行区万源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焕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  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