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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行申字第00479号

顾光楚与武汉市��昌区人民政府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顾光楚,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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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行申字第004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顾光楚,退休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07号。法定代表人张幸平,该区区长。再审申请人顾光楚因诉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18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顾光楚申请再审称,公安机关是否以刑事案件立案,不是根据报案人的要求和“报案记录”的形式为标准。没有公安机关作出的《刑事案件立案决定书》,本案就是行政案件,应当由行政法调整。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判令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顾光楚因房屋被不明身份的人拆除,向公安机关报案。证据表明,顾光楚要求公安机关“根据刑法的相关条款作为刑事案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受理后,对其作了询问笔录,并送达了《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顾光楚作为被害人在文书上签名确认,上述程序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的。武昌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告知书》认为,“报案的事项涉及刑事犯罪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建议向有权机关提出”的理由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综上,顾光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顾光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韩 黎

代理

审判员 王 争

代理

审判员 赵晓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