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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882号

刘月顺与济南五和宏泰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月顺,济南五和宏泰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882号申请执行人刘月顺,男,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济南五和宏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法定代表人姚文颂,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月顺与被执行人济南五和宏泰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此案执行标的4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志勇

审判员  王兴宝

审判员  高 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杜书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