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7刑更22号罪犯八华二,男,傈僳族,1988年2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泸水县。现在丽江监狱服刑。云南省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8日作出(2010)怒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八华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民事赔偿7000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曾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9年零6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6日至2033年1月15日),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7年。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八华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3月至2015年9月,获记监狱表扬6次,特殊表扬1次,被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八华二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积”审批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罪犯八华二系主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八华二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至2032年1月15日),剥夺政治权利期限7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廷江
审判员 王忠玉
审判员 陈 旭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