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351-1号申请执行人王琦惟被执行人张君国柠申请执行人王琦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7931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793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
王琦惟与张君、国柠公证文书执行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351-1号申请执行人王琦惟被执行人张君国柠申请执行人王琦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7931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793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