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00577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迟某。被告张某甲,男,满族,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 判 长 何 颖
审 判 员 崔晓冬
人民陪审员 刘 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含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