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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四初字第00577号

张某诉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张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00577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迟某。被告张某甲,男,满族,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 判 长  何 颖

审 判 员  崔晓冬

人民陪审员  刘 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含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