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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585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告马继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马继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58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市府路19号。负责人彭立公,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孟庆红,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告马继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告马继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强

人民陪审员  焦健

人民陪审员  王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