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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执监字第1号

王志会与郑州益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志会,郑州益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执监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会,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偃师市诸葛镇永固租赁站业主。被执行人郑州益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段相军,该公司经理。王志会与郑州益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洛龙伊民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已由该院立案执行,因法院辖区调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5)洛龙伊民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一案指定由偃师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钊

审 判 员  张建平

代理

审判员  方 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姗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