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法民巡初字第262号原告周某芹,女,住址法库县。
被告翟某忱,男,住址法库县原告周某芹与被告翟某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张哲英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芹、被告翟某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芹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7年6月1日登记结婚,婚生女翟俊杰1999年5月18日出生,婚生子翟伯文2011年11月16日出生。婚前双方感情还可以,婚后经常吵架,性格不和。1998年被告将原告眼睛打青过一次。10年前,被告拿刀砍过原告一次。2015年11月23日,被告让女儿开店并宴请收礼,原告不同意。原告要求出去打工,被告不同意并骂原告。11月26日原告从家里出来到沈阳打工,至今没有回家。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共同财产有瓦房三间,没有存款,没有债权,没有债务。请求:
一、离婚;
二、婚生女翟俊杰由原告监护抚育,婚生子翟伯文由被告监护抚育;
三、共同财产瓦房三间归原告一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翟某忱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1998年被告将原告眼睛打青一次。10年前原、被告没有打过架。2015年11月23日,被告和原告说给儿子看病要花钱,随礼要花钱,想和女儿合计一下,开店做买卖接点礼钱,原告没有同意,但是,被告没有打骂原告。原告确实要求出外打工,被告没有同意。2015年11月26日,被告下班后回家,没有看到原告,找了10多天也没有找到。共同财产有瓦房三间,没有存款,没有债权,有债务25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7年6月1日登记结婚,婚长女翟俊杰1999年5月18日出生,婚生子翟伯文2011年11月16日出生。1998年被告将原告眼睛打青过一次。2015年11月23日,原、被告因协商女儿开店宴请及原告外出打工等事产生分歧,发生口角。11月26日,原告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共同财产有瓦房三间,没有存款,没有债权,没有债务。2015年12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
一、离婚;
二、婚生女翟俊杰由原告监护抚育,婚生子翟伯文由被告监护抚育;
三、共同财产瓦房三间归原告一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查阅婚姻登记档案报告单等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原、被告结婚多年,共同抚育子女,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不足以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本院希望双方当事人互相理解、互相包容,珍惜共同建立的家庭。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周某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哲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古 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