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执恢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支行,住所地:双牌县紫金中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77009138-3。负责人谢小伟,行长。委托代理人曾珣,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蒋勇,系建行永州市分行职工。被执行人永州侨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商业广场北面三楼,组织机构代友:76563217-3。法定代表人陈海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海诚,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支行与被执行人永州侨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陈海诚借款合同纠纷即本院作出的(2012)永中法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对评估处置的资产正在协商执行抵债的事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永中法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后,本院将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光耀
审 判 员 伍绍儒
代理
审判员 阳少卿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吕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