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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执字第01440号

舒城县广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卫平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舒城县广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卫平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字第01440号

申请执行人:舒城县广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XX奇,总经理。

被执行人:卫平宏,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舒民二初字第012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卫平宏所有的皖A×××××号雪佛兰小型轿车一辆,扣押期限二年。在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朱艺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朱光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