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字第01440号
申请执行人:舒城县广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XX奇,总经理。
被执行人:卫平宏,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舒民二初字第012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卫平宏所有的皖A×××××号雪佛兰小型轿车一辆,扣押期限二年。在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朱艺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朱光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