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阿执字第265号

秦伍旦与李德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伍旦,李德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阿执字第265号

申请人:秦伍旦,男,回族,1947年8月2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李德仁,男,汉族,1964年12月8日出生,系个体工商户,住阿勒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秦伍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德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李德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5)阿民一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力

审判员多乎德尔别克·吐尔逊别克

审判员:米热别克·扎尔克汗

二○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刘凯晨 来源: